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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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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9
九、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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