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借調
(一)借調檔案須填寫調案單,經單位主管簽章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調取
。如借調非主管單位案件,應先會經原主管單位主管同意,始能調
閱。
(二)借調之檔案原件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或有拆散、污損、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原件或變更檔案
原件內容之情事,非經簽准,不得複印。違者應予議處,並負相關
責任。
(三)借調之檔案以隨調隨還為原則,不能即還時以 15 天為限,屆期仍
須繼續使用,應填寫展期單,經所長核可始可辦理展延,展延以三
次為限。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者,應先行歸還檔案後,
再依規定辦理調借。
(四)借調機密檔案,應陳奉所長核准後始准調閱,借調之機密檔案以
15 天為限。機密檔案歸還時,調案人應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上加
蓋密封章或職名章密封,並加註歸還日期。檔案管理人員應於機密
檔案歸還時,檢視封套是否依規定密封。如未密封,應即通知調案
人改善,並於調案紀錄註記之。
(五)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原件,檔案管理人員應每周定期辦理稽催;
經洽催二次仍不歸還時,應簽請議處。
(六)調案人員退休、調(離)職前,應將所借檔案全部清查歸還,並應
由其單位主管督導其清查歸還。其離職手續清單,應加會檔案管理
單位。
(七)他機關調用本所檔案時,應備函載明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限,由調案
單位簽請所長核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