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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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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於閱畢後,應載明閱覽起訖時間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五)上,並在其上簽名或蓋章後,將原閱覽政府資訊交還
    業務單位人員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