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工場管理員對於發受書信、報告與訴狀之處理,應依法務部九十一年 一月十八日法矯字第○九一○九○○一九三號函示辦理,其收容人動 態應確實掌握,平日考核應詳予記載其具體行狀,處理違紀事件應本 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明確獎懲方式,樹立管理風格,避免對收 容人使用情緒性字眼或對其人身言語攻擊挑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