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佔訓練成績總 分百分之二十,課程成績佔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八十。 前項成績之分數各為一百分,按比例合計後之成績總分達六十分者為及格 。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矯訓所核定為不及格者,依本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