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仲裁機構之設立,應由申請設立或聯合設立仲裁機構之團體檢具申請書 、各該團體之立案證書、會員名冊、仲裁機構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仲 裁人倫理規範草案及第四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報經內政部徵得法務部 會商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