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檢舉重大不法活動或協助偵查,對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有卓越貢獻 者。 (二)遇重大災禍或危難,能妥為處置或奮身救護者。 (三)提供切實可行之建議案,對調查局工作或訓練所教育訓練有重大貢 獻者。 (四)其他具體優異事蹟之卓越表現,應予記大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