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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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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檢舉重大不法活動或協助偵查,對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有卓越貢獻
      者。
(二)遇重大災禍或危難,能妥為處置或奮身救護者。
(三)提供切實可行之建議案,對調查局工作或訓練所教育訓練有重大貢
      獻者。
(四)其他具體優異事蹟之卓越表現,應予記大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