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書面提起申訴者,應填具申訴書,並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捺 印: 一、申訴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二、申訴事實及發生時間。 三、申訴理由。 四、申訴年、月、日。 申訴人以言詞提起申訴者,由看守所人員代為填具申訴書,經向申訴人朗 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交其簽名或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