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及分會主任委員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 行迴避。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及分會主任委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 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保護機構及其 分會之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或分會之主任委員,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 任保護機構及其分會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