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農育權人得為增加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之特別改良。 農育權人將前項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 所有人於收受通知後不即為反對之表示者,農育權人於農育權消滅時,得 請求土地所有人返還特別改良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前項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