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 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生產力或得永續利用。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 得終止農育權。農育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 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