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 部分分擔之。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 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