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發見之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 依特別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