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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8-1
八之一、檢察官訊問家庭暴力案件之被告後,認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
        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依本法第三
        十條之一規定向法院聲請羈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