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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2.15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訂定,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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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宿舍借住通知單(附表九)通知借用人,並應
    配合總務科簽訂宿舍借用契約(附表十)並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公
    證所需費用由借用人負擔,相關手續辦理完竣後,借用人始可進住。
    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
    項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且
    不得保留原登記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