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2.15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訂定,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八、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宿舍借住通知單(附表九)通知借用人,並應 配合總務科簽訂宿舍借用契約(附表十)並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公 證所需費用由借用人負擔,相關手續辦理完竣後,借用人始可進住。 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 項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且 不得保留原登記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