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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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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訓人員遇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未及先行請假或不能準時返回者,
    應先向輔導員報備,並於返回後二十四小時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補假
    。無正當事由逾假者,以曠課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