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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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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風機構人員對於行政調查所取得之文書、物品、電磁紀錄或相關資
    料,應負保管義務,並於結案時發還之。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經提供
    者同意不須返還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