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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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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8
八、政風機構人員對於行政調查所取得之文書、物品、電磁紀錄或相關資 料,應負保管義務,並於結案時發還之。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經提供 者同意不須返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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