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申請核准應用之 檔案,如檔案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 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本分署檔管人員應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