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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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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刑人申請懇親宿舍時,應由受刑人及同住人親筆在申請懇親同住切
    結書上捺指紋與簽章;倘有冒名頂替及不實等情事發生或違反與眷屬
    同住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時,受刑人應受監規嚴厲之懲處及負
    法律上連帶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