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非本署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署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 本署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無訛後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附件三)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