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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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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監網路系統。
(七)本監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
    使用應遵守本監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監
    掃毒過程檢查。如有必要暫離檔卷應用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陪同之
    承辦人員保管;應用影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