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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
公發布日: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第 8 條
戒治所得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