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懲戒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第 8 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二人先行審查,
並作成審查意見,提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