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執行結果陳報之查核評估及審查:受支付團體,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前,將緩起訴處分金之支用明細、用途、單據(憑
證)、範圍等情形主動陳報本署;專案申請者,於專案活動結束後 1
5 日內,應檢附執行報告摘要表、成果報告書、活動照片、經費使用
明細表與各項費用支付單據等報告本署,以供查核評估。本署得指定
主任檢察官等適當人員或委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構組成查核評估小組
,分別進行期中督導及期末查核。經本署審核小組審查認績效不彰、
處分金運用不當、拒絕提供查核評估資料、提供不實之查核文件,或
有其他重大違反公益目的之公益團體,查核評估小組會議得為決議後
,報請檢察長核定自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名冊中除名或追繳已撥付
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