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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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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電話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一)提帶電話接見勤務應注意事項:
      1.提帶主管應依電話接見人數排定提帶收容人。
      2.提帶主管應依核准之收容人申請單,填妥提單經核准後,始得至
        各教區提帶收容人。
      3.提帶收容人時,應確實清點人數並詳細檢身,行進間應維持收容
        人之安全、秩序,嚴禁收容人交談。
      4.提帶主管應維持電話接見室收容人通話及等候電話接見時之秩序
        ,以維戒護安全
      5.提帶主管依收容人申請單上之號碼撥通電話,確認對象身份無誤
        後,始准收容人與其家(親)屬通話。如申請對象不在,經確認
        無誤後得與其同住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通話。
      6.電話接見主管應注意接聽電話禮貌,如有電話號碼與接聽對象不
        符、談話內容與申請內容無關或通話中有串供及其他違反紀律情
        事,負責監聽人員應即停止其通話,談話內容如有違反規定者,
        依違規論處。
      7.撥打電話後,如電話無人接聽或講話中,應視電話接見情形給予
        再撥打之機會。但為避免影響次一梯次收容人電話接見之權益,
        上述機會以一次為限。如此次電話接見未撥通,不予計入次數。
      8.收容人通話內容應記載於申請單內並錄音備查。惟電話接見內容
        錄音帶至少應保存三個月,除特殊情形用做查考或查證資料,其
        存放期間視需要而定或延長保存期限。
      9.收容人電話接見中如有特殊事由或違反接見規定等情事,應立即
        知會單位主管及教區科員。如有戒護安全之虞或違反紀律者,應
        立即報告長官作適當之處理。
(二)單位主管應注意事項:
      1.對於收容人電話接見之申請及名額應親自查核後陳核,不得假手
        收容人。
      2.對於收容人申請電話接見之對象,應依規定確實查核無誤後始得
        送核。
      3.收容人填寫申請對象每次以一人為限,為避免收容人接聽不到申
        請對象得填一至二支電話號碼,但以該次申請電話接見通話對象
        為限,除有必要經核准者外,不得填寫無線電電話。
      4.收容人申請電話接見應以居住外縣市收容人或無親(家)屬來監
        接見者為優先。
      5.收容人如有特殊事由或有安全之虞者,單位主管應事先知會提帶
        電話接見主管,以免事故發生。
(三)收容人電話接見時應遵守事項:
      1.收容人填寫申請單應詳載通話人姓名、關係、電話、住址,有第
        二支電話號碼時應註明住所或公司行號。
      2.電話接見應著公發制服(褲),並服裝整齊、配帶名牌。
      3.行進時應向前對正,不得脫隊、交談或從事其他違反規定之行為
        。
      4.收容人於教區、中央台、川堂、電話接見室應保持靜肅,點名時
        應答〝有〞,聲音短節宏亮。
      5.行進間如遇管教人員時,排頭者應行禮問好。
      6.於電話接見室應保持靜肅,以免影響他人接聽電話。
      7.電話接見時應聽從主管指揮調度。
      8.電話接見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外國籍者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
        用之語言,且於申請電話接見時應向單位主管報告,並於申請單
        上註明。
      9.電話接見中,如發現對象、電話號碼不符者,立即停止接見。
     10.通話內容應以申請有關事項者為限,如有逾越或違反紀律等情事
        ,負責監聽人員應立即停止其通話。
     11.使用電話時,由收容人付費(使用電話卡)。
     12.收容人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