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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補助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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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一) 申請者接受本部補助款後,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
      移用。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請本部核准後方得變更
      。
 (二) 本部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三) 本部得派員以抽查方式考核接受本部補助申請者之實際執行情形。
 (四)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接受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 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
      受本部之監督。但申請者為個人,其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時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