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處分者,除作業分數核實評分外,其操行、教化 分數依原得分數降低後,在考核期間應保持善行,始得遞增回復至原 得分數,考評期間標準如下: (1)違規未停止計分者,於 3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2)違規停止計分一個月者,於 6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3)違規停止計分二個月者,於 9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4)考核期間回復遞加分數不受本要點第二點之進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