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受刑人違規經簽具懲罰表者,俟開始記分後,除作業分數核實記分外
,其教化分數及操行分數,應依前月所得分數為準,予以核低,並記
明事由,其標準如下:
(一)停止記分者,俟開始記分後以最後給分當月分數二分之一起分。
1.扣減所得成績分數達三.五 以上者,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一個
月。俟開始記分後,其教化、操行分數逐步回復至原來分數期間
,不得低於六個月。
2.扣減所得成績分數達四.五 以上者,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二個
月。俟開始記分後,其教化、操行分數逐步回復至原來分數期間
,不得低於九個月。
(二)未達停止記分者,以最後給分當月分數三分之二起分,其教化、操
行分數逐步回復至原來分數期間,不得低於三個月。
(三)若核低分數時低於起分標準者,仍應以其起分標準為是。
(四)連續違規達停止記分一個月以上者,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再延
長六個月,逐步回復至原來分數。
(五)連續違規未達停止記分者,依第二款再延長三個月,逐步回復至原
來分數。
(六)連續違規停止記分期間,以二個月為限,惟扣分採累計方式(例二
個月內違規五次,停止記分二個月,惟扣分採累計五次加總並於核
分之月繼續扣減至扣足為止)。
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事項(未達簽具懲罰表程度)得由管教人員
在考核記分表及記分總表備考欄內註明事由,酌予核低○.一 至○.
四分。
教化、操行二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宜超過○.三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