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文件,如有下列情形者,退還承辦單位補正,再重 新辦理點收。 (一)案件或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者。 (二)歸檔文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記不符者。 (三)案件污損或內容不清楚者。 (四)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 (五)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