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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12 日
8
八、學生畢業並取得法醫師或醫師資格之日起三個月內,應選擇下列方式
    之一履約服務:
 (一) 由本部分發至所屬各檢察機關或矯正機關履約服務。
 (二) 由當事人以特約方式至各檢察機關或矯正機關履約服務。
    前項各款履約服務年限如下:
 (一) 由本部分發至所屬各檢察機關或矯正機關履約服務者,其服務年限
      與所領取公費及助學金年數相同。
 (二) 由當事人以特約方式至各檢察機關或矯正機關履約服務者,其服務
      年限與所領取公費及助學金年數相同,並以實際服務時數折算。
    前項第二款履約服務之時數,每次最低四小時,每八小時折算一日。
    依第一項規定選擇履約方式後,於履約服務期間,得向本部申請變更
    履約服務方式。
    依前項規定經本部核可變更履約服務方式者,其剩餘履約服務年限,
    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
    依本點所定方式履約服務者,應於履約開始之日起算,十五年內履約
    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