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學生畢業並取得法醫師或醫師資格之日起三個月內,應選擇下列方式
之一履約服務:
(一) 由本部分發至所屬各檢察機關或矯正機關履約服務。
(二) 由當事人以特約方式至各檢察機關或矯正機關履約服務。
前項各款履約服務年限如下:
(一) 由本部分發至所屬各檢察機關或矯正機關履約服務者,其服務年限
與所領取公費及助學金年數相同。
(二) 由當事人以特約方式至各檢察機關或矯正機關履約服務者,其服務
年限與所領取公費及助學金年數相同,並以實際服務時數折算。
前項第二款履約服務之時數,每次最低四小時,每八小時折算一日。
依第一項規定選擇履約方式後,於履約服務期間,得向本部申請變更
履約服務方式。
依前項規定經本部核可變更履約服務方式者,其剩餘履約服務年限,
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
依本點所定方式履約服務者,應於履約開始之日起算,十五年內履約
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