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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8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功:
(一)檢舉不法活動或協助偵查,對調查局工作著有貢獻者。
(二)代表調查局對外參加各項競賽,成績卓著,爭取榮譽,足資表率者
      。
(三)熱心公益,確有優異事蹟之表現,足資表率者。
(四)其他具體優良事蹟,應予記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