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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86 年 05 月 07 日
第 8 條
應給與檢舉人之獎金,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審核後,檢具檢
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報請法務部撥付。檢舉人亦
得於法院為有罪判決後,向受理檢舉機關請求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