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