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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須有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人數過
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