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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7 條
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對受刑人或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時,應作成訪談紀錄
並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
前項紀錄應交由被訪談者確認後簽名或捺印;其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
其事由記明於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