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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7
七、本所停車場僅供停車之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及損害
    賠償責任。遇有風災、水災、地震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車
    輛駛離。
    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毀損本所停車場之各項設施時,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