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矯正機關每年應依本署指定期間或於颱風季節前,檢查及準備下列事
項:
(一)整體建築耐震程度及防颱結構。
(二)建築物間之空地容量與戒護安全設施。
(三)發電及照明設施之準備與設置。
(四)對外通訊設備及新聞訊息接收裝置堪用情形。
(五)急救醫藥與救護器材之購備情形。
(六)收容人主副食與一般食品、飲水之儲備情形。
(七)重要文卷、器材儲備安全處所情形。
(八)消防車輛、防火器料、消防水源等消防設施(備)之檢查與保養情
形。
(九)門窗、屋頂、板壁之牢固情形。
(十)電源及電線之安全檢查情形。
(十一)災害防救計畫、警力支援協定、救災工作人員編組之複檢情形。
(十二)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檢查及準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