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保存年限屆滿銷毀
一、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繕造擬銷毀檔案目錄(如
附件五),送會相關業務單位審查。各單位應根據相關法令與本要點
所訂之存廢標準,凡必須延長保存年限之案件,應簽註具體理由,並
由單位主管簽陳核准; 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銷毀之檔案,再制定檔
案銷毀計劃(如附件六)及檔案銷毀目錄(如附件七)簽報校長核准
後,陳報法務部函送檔管局審核,經核准銷毀後會同相關單位派員監
毀。
二、各種會計憑證、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等之銷毀,應依照會計法相
關規定辦理。
三、已銷毀之檔案應在相關之目錄上加註「○年○月○日奉准銷毀」字樣
。
四、具有史料價值之檔案,應依規定處辦,但機密檔案應俟機密等級消失
後,始得依規定辦理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