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撥款及核銷: (一) 申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本部通知申請者檢據撥款。 (二) 接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將成果報告及實際支 用經費明細,送本部辦理結案。 (三) 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併同本部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 收入繳回。但依法律規定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者,不在此限。 (四) 結案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 際補 (捐) 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