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收容人於靜心園實施三階段監禁期間,其內務、守紀及善行等三項, 每日單項所得點數最高均以一點計算,其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 接見、言行表現、教誨紀錄為參酌加、減點數考核依據。 (一) 考核期間,在一星期內均無違反考核規定者,得增給成績點數一至 五點,有特殊優良表現者,由管教小組核定增給其成績點數,作為 其抵銷責任點數之依據。 (二) 考核期間因病轉住病舍療養者,期間視同於靜心園執行,成績點數 仍予以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