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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處理收容人死亡事件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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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驗如無異議,由家屬領回屍體,總務科應檢具死亡證明書及屍體領
    據,報部備查,如有異議,依檢察官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