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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仁舍舍房購物、電器用品使用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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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所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 不收受現金寄存,一律以匯票收受保管
    金 (零用錢) 。每一次寄款匯票不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超過限額一
    律拒收退回,每個人保管金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弊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