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仁舍舍房購物、電器用品使用應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仁舍舍房購物、電器用品使用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7 日
7
七 本所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 不收受現金寄存,一律以匯票收受保管 金 (零用錢) 。每一次寄款匯票不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超過限額一 律拒收退回,每個人保管金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弊十萬元。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