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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及卷宗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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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如因使用人操作不當而導致
    故障、毀損,應負維修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