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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7 條
國家機密,定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密」四級,其區分標
準如左:
一、具有最高機密性之資料,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受到最嚴重損害者
    ,為「絕對機密」。
二、機密資料,洩漏後,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嚴重損害國家利益與尊嚴
    及對外國政府有重大利益者,為「極機密」。
三、機密資料,洩漏後,足以損害國家利益或尊嚴、或有利於外國者,為
    「機密」。
四、其他應保守機密者,為「密」。
前項等級,不得亂用。其不須保密事項,亦不得區分機密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