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調查事項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直接調查:關於受刑人之教育程度、職業技能、犯罪經過、健康狀況 ,以直接觀察之方式實施調查,紀錄於調查表。 二、間接調查:關於受刑人家庭狀況、社會背景、娛樂、志趣、宗教信仰 等,應向其家庭、居住所所在地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查詢,搜集 資料以供參考。 三、心理測驗:關於受刑人之個性、能力及心身狀況,應施以智力、性向 、興趣、人格等項測驗。 前項調查表及測驗方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