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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案書類及文件審查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7
七  審查辦案書類及文卷,應切實審核其法理、事理、文理有無違背或不
    當之處,注意其優點與缺點,評定其成績 (評分標準如附件二) ,並
    應逐件填具審查表 (格式如附件三) 。

    附件二
    辦案書類指正評分標準表
    一  每一書類,以七十分為基準。遇有加分或扣分情形時,最高不得
        超過一百分,最低為零分。評定分數,務求客觀公平。
    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錯誤,扣十一至二十分。
     (一) 未載犯罪事實、證據或所犯法條、情節重大者。
     (二) 應處分不起訴而誤為起訴者。
     (三) 應起訴而誤為不起訴處分者。
     (四) 誤認告訴人為告發人或誤認告發人為告訴人者。
     (五) 應發回續查而駁回再議之聲請者。
    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普通錯誤,扣六分至十分。
     (一) 未詳載犯罪事實或事實敘述欠明者。
     (二) 所敘犯罪事實與證據並所犯法條顯有不符者。
     (三) 所載起訴或不起訴之理由矛盾者。
     (四) 駁回再議之聲請理由矛盾或不備者。
     (五) 應駁回再議之聲請發回續查者。
    四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輕微錯誤,扣一分至五分。
     (一) 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其處分書格式不合規定者。
     (二) 證據、理由敘述欠明或漏引贅引法條者。
     (三) 用語顯有未當者。
     (四) 其他違誤者。
    五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優良事蹟,分別加分:
     (一) 三理具優者,加二十分至三十分。
     (二) 認事用法均屬允當者,加十分至二十分。
     (三) 認事察微見隱或解釋法律具有卓越見解者,加十分至二十分。
     (四) 其他優良情形,加一分至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