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受處分人不適於處遇原因消滅,回復其處遇時:由教導科每月上旬繕 造回復處遇名冊乙份送衛生科 (格式如附件二) ,填註意見會相關單 位後,提審查小組審查,如不適於處遇原因確已消滅,則提所務會議 ,回復其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