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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少年戒治所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19 日
第 7 條
戒護科職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戒護及本所之戒備事項。
二、受戒治人之生活管理事項。
三、門戶鎖鑰之管理事項。
四、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武器、戒具與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事項。
七、清潔衛生事物之執行事項。
八、受戒治人之行為狀況考核事項。
九、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十、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之搜檢事項。
十一、受戒治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受戒治人解送及脫逃之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受戒治人為婦女者,應收容於女所,並與男戒治人嚴為分界。
女所掌理女受戒治人事務,其職掌與戒護科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