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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3 月 04 日
7
七  本局依據請求書調查,除有前條拒絕賠償之情形外,應速指定協議期
    日,通知請求權人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
    之機關、公務員、團體、個人或應負責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