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5 月 04 日
第 7 條
法務部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委員
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
人,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常務次長 (二人) 、主任秘書、法律事
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人事處處長、中央政府
所在地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
審查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申請人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
三、律師之辦案書狀、法官助理或檢察事務官之辦案擬稿及教授、副教授
    、講師之專門著作,均由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
    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審查。其申請充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送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審查,必要時得聘請法律學者三人審查之。
四、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成績及其他有
    關事項之審查或研議。